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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说不行,怕大家睡不着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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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vin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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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不着觉
Posted: 2007-06-02 00:24 |
180 楼
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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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就是胜利
Posted: 2007-06-02 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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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ling2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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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深幅调整充分体现了当前股市中各种庄家的阴险、狠毒!庄家博弈的时代已经到来,散户不适合在此中生存,因为事实证明:赚少赔多!
Posted: 2007-06-02 00:26 |
182 楼
chenfs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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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信心,坚信这里是我们最好的家.
Posted: 2007-06-02 00:27 |
183 楼
y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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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过1996年12月12日开始连续4天暴跌的老股民,采纳了“大家不要全仓,要留有现金”;“明天要血洗了,大家保持冷静,可以稍稍减仓(不包括 600177)”建议的股民,这次一定没有受到多大损失。被套的、没有被套的都不必恐烦,返回去看看1996年12月12日开始连续4天暴跌以后的行情吧,何况今非昔比。那次我全仓梅雁股份4天跌进40%,但随后我到20元翻倍。
炒股其实就是磨练心智 急躁的人收获最少
Posted: 2007-06-02 00:27 |
184 楼
zzm7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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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明灯啊!!我跟!!
Posted: 2007-06-02 00:28 |
185 楼
xiangyu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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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72楼
荷禧
于
2007-06-02 00:20
发表的
:
谢谢谢谢!!
衷心的谢谢您!
感动啊!
Posted: 2007-06-02 00:28 |
186 楼
katherin_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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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联合致歉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于2007年5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公开谴责的有关决定,对财政局及税务总局
相关责任人在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公开谴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将以此为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
事件发生。
重大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于2007年5月30日下午3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
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财政
局及税务总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1.2007年5月初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接通知,认为当前股市疯狂炒作,
投机氛围严重,拟定于2007年5月30日凌晨零时发布政策性利空干预打压股市,上调证券
交易印花税至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对于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没有按照《证券
法》的规定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未能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该
重大信息,而是在其内部的总结表彰大会上发布,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管理办
法》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2.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证券市场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政策,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法律后果。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至0.3%,足以对证券市场的股价波动产生重要影
响,因此这一事件应当立即予以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重大事件难以
保密,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
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对于应当立即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没有按照《
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即予以披露,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管理办法
》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
2007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通过《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三大证券报在头版醒目位置发表标题为《及税务总局官员否认上
调印花税》的文章,称:"中国及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中国将要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传
闻是谣言。某官员称,从未听说这件事(上调交易印花税),都是市场谣言;税总局一名
官员亦称,若有此事,财政及税务部门应该会有沟通,但他们从未听说过此事。"这与财
政局及税务总局实际接到的通知"拟定于2007年5月30日凌晨零时发布政策性利空干预打
压股市,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至0.3%"内容存在严重不符,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投
资者以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继续维持原有印花税率不变。以上行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
法违规行为。因此,上述陈述对投资者产生了严重误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
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媒体报道、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Posted: 2007-06-02 00:29 |
187 楼
li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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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哥你已经不错了,我们没有怪你的意思,支持你,
Posted: 2007-06-02 00:29 |
188 楼
柏树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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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吧!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
Posted: 2007-06-02 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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